武汉晴川研字[2016]2号
关于印发《武汉晴川学院横向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相关单位:
现将《武汉晴川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晴川学院
2016年12月12日
主题词:横向 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
主送:校内各相关单位
武汉晴川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印制
打印:罗 丽 校对:姜孟升 共印25份
武汉晴川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确保学校横向科研工作的有序开展,鼓励教师积极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所承接的非财政拨款经费性质的科研项目,包括学校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开展的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
第三条 教职工开展横向项目研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遵守保密规定和学术道德规范,严禁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不得利用横向科研项目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
第二章 项目的管理模式与职责
第四条 横向项目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作为科研项目依托单位的法人代表,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行使法人职责。
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处(简称科研处)作为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横向项目的签约、审查、结项等日常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及有关法律法规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资产处负责项目中涉及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等的管理工作。
二级学院(部)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撑。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具体实施执行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
直接责任。
第三章 项目的合同签订
第六条 教职工承担横向项目,应当与项目委托方以书面合同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共同起草并确定合同具体内容。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横向项目合同内容的真实性。
第七条 学校实行横向项目合同备案制。重大项目合同,可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部)会同科研处一同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 合同应以学校名义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横向项目合同,否则学校将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横向项目需要第三方合作或协作的,经项目委托方书面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应与第三方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第三方工作性质、劳务费用等相关事项;或者在立项时采用三方合同约定三方权利和义务。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公允性负责。
第十条 横向项目需更改合同内容时,必须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合同(协议),报科研处与原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四章 项目的结项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办理项目结项手续。
第十二条 合同经费全部到账,委托方出具正式验收结项报告,报科研处审核通过后,项目为正常结项。
合同期满,项目因故未能完成,项目负责人和委托方协商一
致确定项目终止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部)签署终止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科研处审核,经审核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和委托方签订项目终止协议,项目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 学校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积极创造条件,协助做好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知识产权的申报工作。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项目合同的约定确定。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完成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配合科研处将项目合同有关的协议材料、函件、技术文件、总结报告等整理建档。
第五章 项目的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或纠纷,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通过协商解决。若通过协商仍未能解决争议,需要仲裁或诉讼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委托方违约,学校科研处和二级学院(部)应协助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若项目负责人违约,则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违约导致项目未能完成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横向项目一经立项,其项目经费应如期进入学校财务帐户。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委托单位要求和科
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科学编制经费预算表,合理配置经费支出(开支)范围和比例。经费预算确定后一般不得更改,确有必要调整的,须与项目委托方协商一致并报科研处和财务处备案后方可调整。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劳务费的(即项目支付给项目研发团队成员、聘请的咨询和评审专家、科研辅助人员、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开支比例不得超过科研项目总经费的70%;项目管理费(即上交给学校的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教师科研工作奖励和提高科研管理服务)按以下办法执行:学校对20万元以下的项目暂不收管理费;20万-50万的项目收取1%的管理费;50万元以上部分按2%收取管理费;资产有偿使用费应由项目所在二级学院(部)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税费按国家规定上缴。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经费报销应按项目负责人编制的经费预算表进行报销。项目负责人应凭报销发票、经费本、项目预算表,如实填写报销单,经手人、证明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即可到财务处报销。
科研劳务费的报销须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成员的科研劳动单独填报《横向项目科研劳务费申请单》,到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需要向合作(协作)单位或校外人员拨转经费的,在项目合同中必须事先约定受款人,并明确项目受款人的分工、权利和义务等,否则不予拨款;符合要求的对外转拨项目经费应填写《科研项目经费外拨申请表》,连同横向项目合同以及第三方横向科研项目合作协议书交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审核通过的,按协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账户信息等办理外拨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结项验收后,结余经费可用于项目负责人的后
续科研活动或以科研奖励的形式发放给项目负责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