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晴川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12-29 点击数:

武汉晴川研字[2016]5号

关于印发《武汉晴川学院科研经费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武汉晴川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晴川学院

2016年12月6日

主题词:科研 经费 管理办法

主送:校内各相关单位

武汉晴川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印制

打印:罗 丽 校对:姜孟升 共印25份

武汉晴川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树立正确的科研导向,引导教师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力度,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和校级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条 学校各类科研实体、科研平台(研究所、中心、基地等),参照本办法实施专项管理。国家、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等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基金管理与使用办法执行。

第二章 科研经费来源和管理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来源包括以下类别:

1.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由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受企事业单位委托或合作进行研究的项目经费。

3.校级科研经费是指学校设置校级科研课题、引进高层次人才进行科研活动等学校下达的专项经费。

4.其他形式的科研经费。

第五条 对纵向项目,到帐经费1万元以下的暂不收取管理费,1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的按到账经费的1%提取科研管理费;横向项目20万元以下的暂不收管理费,20万-50万的项目收取1%的管理费,50万元以上部分按2%收取管理费;校级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学校科研发展和该项目在论证、申报和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主要是在项目启动、研究过程中以及结项时必须支出的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学校内部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设计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消耗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开展科学实验、

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地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软件著作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直接参加课题研究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专业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条 学校鼓励老师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专业建设,注重科研成果的实际转化效率,科研经费报销中论文出版费(核心期刊除外)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八条 学校鼓励项目组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的仪器设备使用权归项目组成员,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登记管理。

第五章 科研经费报销

第九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和上级项目管理部门关于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符合项目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经过批准的预算或合同规定,专款专用,不得自行调整、截留、挪用科研经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支出与使用过程中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程序:项目经费到账后,学校配发经费本,所有支出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学校财务制度报销。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科研项目的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处有权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和项目主管单位,停止项目经费的使用,并建议撤销该科研项目:

1.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2.擅自改变项目经费用途、更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的主要研

究内容的;

3.根据已经开展的研究情况,项目负责人明显无法按计划完

成项目研究任务的;

4.自行中止研究或服务工作的项目;

5.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项,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检查的项目;

7.其他影响项目继续研究的重大事件。

项目撤销的,已发生的项目经费按照国家、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科研和财务规定处理,无明确规定的可分期从项目负责人的工资中扣除已支取的项目经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对科研项目经费具有监督、检查权,学校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处、财务处、资产处依据各自的职责紧密配合,定期不定期地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逐步形成一个健全完善的校内科研经费监督体系,以保障科研经费的专款专用、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自觉接受学校受项目主管单位委托开展的科研经费检查核实工作,对科研活动中出现的经费使用的重大变动应及时向科研处上报。

第十五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以非法手段套取科研经费,损害学校声誉,给学校造成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科研结余经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项目完成后即应办理结项手续,批准结项后六个月内办理经费决算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结余经费划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专项账户。

第十七条 纵向项目的结余经费按下达部门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结余经费的30%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70%作为项目组今后承担科研项目的预备金。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的结余经费可用于项目负责人的后续科研活动或以科研奖励的形式发放给项目负责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国家、地方各级政府科研管理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处、财务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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