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治校的原则,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过程,保障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武汉晴川学院在编在岗和聘任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 、后勤保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在教学活动各环节中出现过失或差错,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等三类。
第四条 教学事故依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及四级教学事故。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类别、等级、责任人等按照本办法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所列的标准认定。
第六条 为加强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武汉晴川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委员会”,下设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所在部门汇报情况,各部门也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认定处理办公室。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故意隐瞒教学事故者或发现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按同类同级教学事故予以从重处理。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认定处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对教学事故问题进行初步审核,填写《武汉晴川学院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提交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对事故事实进行核实。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将相关核实材料及部门处理意见报认定处理办公室。
2、认定处理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审核并认定教学事故等级。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1、 教学事故的处理依据《武汉晴川学院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武汉晴川人字【2016】4号)。
2、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认定处理办公室书面通知事故责任人及所在部门,并报人事处备案。
3、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造成法律责任的,均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申诉与复核
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认定处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认定处理办公室收到书面申诉后提交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委员会,其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后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武汉大学珞珈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武大珞珈教字[2014]8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