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晴川学院电子商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作者: 时间:2019-05-27 点击数:

武汉晴川学院电子商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东湖学院管理学院的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学院配合学校,视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影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学生,由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提前结束留校察看(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对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且当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三)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者。

  第八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二)不思悔改,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者;

  (四)在重要活动中违纪者;

  (五)违纪群体为首者;

  (六)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七)侮辱、殴打教师者;

  (八)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者。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有政治倾向性错误或其他严重错误行为,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及社会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二)策划、组织、煽动、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

  (三)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非法传教者;

  (四)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五)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

  第十条 扰乱、破坏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活动场地、体育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或其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脏物以及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成立学生组织并开展活动,或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经商等活动,干扰校园正常秩序,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其他妨害社会、学校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在校园内外酗酒、寻衅滋事,调戏、侮辱异性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斗殴者,除负担相应医疗费用外,视情节给予处分:

  未致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打架斗殴挑起事端(指使、煽动、怂恿或胁迫他人打架)或结伙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或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及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或者学校工作人员执法、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购买、窝藏、销毁、转移赃物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伪造、买卖、冒领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各种公文、证件、证明、印章、档案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十)参与赌博、赌博性质的活动或者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吸食毒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接受、提供色情服务,或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如数偿还、按值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偷盗、损坏、骗取、抢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财物价值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贪污、冒领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含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有价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涂写、损毁学校馆藏图书资料、报刊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损坏校园环卫、园林、路灯等公用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利用互联网传播有害信息,煽动分裂国家、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视行为性质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生住宿场所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擅自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宿舍或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留宿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接电源、私拉网线、电线或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以及偷电者,一经发现,没收电器,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楼内焚烧物品,留下火种或者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不接受批评教育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经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宿舍内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者,一经发现,除没收经销商品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经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经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较严重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学籍及考试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

  (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20-3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2、36-5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达到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及以上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2、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参加考试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较严重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出现两次以上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

  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严重行为。

  (五)有其他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考试规定行为者,参照上述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程序与申述

  第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由学院向学校提供证明材料,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分类别和处分事实、处分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和程序:

  (一)对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考试规定和旷课给予处分的,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对学生其它方面违纪给予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管理;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经学校授权,学院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经该部门审核同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授权,学院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由该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我院接收到学校其他职能部门递交的我院学生违纪行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学院应当在接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我院处理学生违纪意见量度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时,必须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责成复议的建议;或者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我院应当执行学校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以处分决定书的形式由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收;拒绝签收的,由学院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在该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递交学生本人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期为60天。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学校开具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学院应配合学校保卫处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不得撤销。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学生申诉的处理: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对于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建议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应当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并向申诉人宣布;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从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之日起,学生在5个工作日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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