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晴川学院电子商贸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5-27 点击数:

武汉晴川学院电子商贸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教社政【2005】1号)《湖北高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各种伤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武汉晴川学院电子商贸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分团委书记和全体辅导员老师组成。工作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生心理健康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组织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寝室长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在有关部门或单位指导下,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四条 我院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全体学生工作人员负责,全院教职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各辅导员应积极抓好本班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五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与干预的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影响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六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二)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身体发现严重疾病、遭遇性危机、感情受挫、受辱、受惊吓、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三)学习、环境等方面严重适应不良以及就业压力特别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四)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五)性格内向、经济严重贫困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六)有严重心理疾病(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第七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低落,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八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我院应及时取得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的配合,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前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九条 我院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关系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通过举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一条 建立预警机制

  建立宿舍、班级、学院、学校四级预警系统。

  (一)一级预警:宿舍

  各宿舍设立心理信息员,一般由寝室长担任。主要职责:接受心理培训,随时观察了解同学们的心理动态,发现需要心理援助的学生及时上报给班级心理委员或辅导员;协助班级心理委员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营造和谐融洽的宿舍心理氛围和良好的人际关系;在宿舍范围内开展朋辈心理辅导,给需要帮助的同学提供心理支持或推荐其去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二)二级预警:班级

  各班设立心理委员,负责全班同学的心理健康工作,与其他学生干部、学生党员一起,充分发挥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与沟通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情感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报告;积极参加学院、二级学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研讨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心理知识水平和助人技巧,促进自我成长;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原则,自觉保护同学的隐私,切实维护同学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二)三级预警:学院

  我院党政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心理健康指导教师、辅导员要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发现重要情况,要在24小时之内向我院领导报告,及时对学生进行快捷、有序地干预。

  (三)四级预警:学校

  我院应配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对全院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及时接收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关于学生心理预警的反馈。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二条 对于列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院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危机程度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建立支持系统。我院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应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第十四条 建立治疗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询为主。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在专业医院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再在校或在相应的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辅导员必须通知家长,立即将其送入专业医院治疗。

  第十五条 建立阻控系统。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院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指导教师或辅导员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报告给院领导。

  第十六条 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一)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校正常学习者,我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及同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辅导员汇报该生的情况。

  (二)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我院应通知其家长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三)经专业评估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我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我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移交之前,我院应安排人员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

  第十七条 建立求助系统。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辅导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我院领导及校学工处、保卫处、校医院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我院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如需送往精神专科医院,须征得家长同意),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院领导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二)我院应在保卫处的配合下、配合校医院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做好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三)我院应配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十八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外,还应向我院出具专业诊疗机构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十九条 学生复学后,我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心理委员每周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定期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二十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我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预防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配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危机过后,我院应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配合下对知情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可以使用支持性干预及团体辅导策略,通过班级辅导等方法,协助经历危机的其他相关学生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培训制度。我院安排辅导员、学生参加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定期组织的辅导员、心理委员及学生骨干培训。

  (二)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我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等)提供给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我院亦将其详细材料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三)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校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四)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全院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如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要对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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