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晴川学院国家助学金认定与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19-12-15 点击数:

武汉晴川学院国家学金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资助标准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各等级资助金额分别为每人每年4000元、3000元和2000元。(注:今年的标准待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为一般困难及以上等级,并在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

第五条 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该项助学金: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不诚实守信,虚构家庭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等资助,恶意拖欠学费的;

(四)申请者所提供材料虚假的;

(五)生活不勤俭节约,有奢侈消费行为:

1、上学开车、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经常出入酒店高消费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经常有抽烟、酗酒等高消费行为的;有赌博行为的。

(六)向学校申请并获得了勤工俭学岗位,但因个人怕吃苦、偷懒应付工作或无正当理由中途直接退出的。

(七)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八)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第六条同等条件下,下列情况可优先考虑获得国家助学金:

(一)烈士子女;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或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三)孤儿、残疾学生;

(四)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五)学业成绩优秀,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的;

(六)自强不息,奋发进取,能克服各种现实困难,有突出事迹的(必须由学院、学校或政府部门认定)。

第三章 申请和认定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认定一次,坚持公平、公正、精准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认定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是国家助学金认定、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认定过程中坚持“谁经办、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十条认定程序

(一)学校按照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各学院学生总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人数,按比例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至各学院。

(二)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申报,申报者须填写《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各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对申报者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日,公示中不得出现学生身份证号、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隐私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及时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工处对各学院认定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校园网上向全校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及时调整。

(五)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和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湖北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认定方法

国家助学金评定采用百分制,按“家庭经济困难等级”(40%)、日常生活消费表现(30%)、学习情况(15%)、思想品德(15%)”四个方面进行评定:

(一)家庭经济困难等级(40%)

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工作中,最终审核确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等级的学生,得分为40分;“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的学生,得分为30分;“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等级的学生,得分为20分。

(二)日常生活消费表现(30%)

1.个人支出主要用于基本生活费用,基本餐饮、服装10分;除基本生活费用外,只购买辅助必须学习用品的5分;

2.无任何高档消费品5分;拥有一部1000-2000元的手机,或除学习必要外购买了电脑、电子消费品或高级化妆品的,最多得1分。

3.不经常出入网吧,不经常外出旅游、不经常请客吃饭、不经常出入KTV等娱乐场所的得10分,做不到其中一项的最多得5分,做不到其中两项或以上的得0分。

(三)学习情况(15%)

1.大二(含大二)以上学生:

(1)平时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无旷课、迟到、早退等现象,考试成绩无不及格,10分;平时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极少有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请假,考试成绩不及格在2门课(含2门课)以内,5分;考试成绩不及格在3门课(含3门)以上的,最多1分。

(2)学习成绩在班级(或年级)排名前20%的,5分;学习成绩在班级(或年级)排名前50%的,3分;学习成绩在班级(或年级)排名前75%的,1分。

2.大一新生:

(1)军训:积极参加军训,军训成绩优秀,5分。获“军训先进个人”的,10分。

(2)正式上课以来,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无旷课、迟到、早退等现象,5分;平时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极少有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请假的,3分。

此项最低可以打0分。

(四)思想品德(15%)

1.诚实守信(5分):无能力缴纳学费的,积极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不拖欠学费5分;因家中经济困难未办理贷款,但能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缓缴手续,并按承诺时间缴清学费3分;有考试舞弊行为的0分;

2.积极上进(5分):思想追求上进,积极参加院系与班级活动,乐意为院系与班级奉献。

3.自觉遵守学院纪律和规章制度(5分):严格遵守院系各项规章制度,特别做到了不抽烟喝酒、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不通宵上网、不无故夜不归宿等情况。

此项最低可以打0分。

(五)加、减分项目

1.获得省级、校级荣誉:获得国家级荣誉10分,获得省级荣誉加8分,获得校级荣誉加5分,获得院级荣誉加2分;

2.家庭遭遇国家确定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如洪灾、旱灾、雪灾、地震和泥石流等导致颗粒无收、房屋受损等重大灾情加5分 ;家庭遭遇局部地区自然灾害导致农作物欠收(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上需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三级公章)加3分。

减分:本学年已获得3000元以上项目无偿资助的,按实际情况减10-20分。

第四章 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由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发放。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季发放,学校收到该项专款后,于15个工作日内发放给获得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 学生在获得该项资助后被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申报资格或弄虚作假获得国家助学金者,学校将上报省教育厅撤销其该学年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名额,停止该助学金发放,并剥夺其在大学期间内申请各项奖、助学金的资格,还将视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武大珞珈学字[2009]13号)废除。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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